一、取保候审能超过37天吗
于取保候审之事项,通常则不得长逾37天。
在刑事审判过程之中,若公安机关判定某已被拘留之人,有必要加以逮捕,应在其拘留期限结束之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供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此申批期限可适当地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者、多次作案者以及结伙作案者等性质较为恶劣的嫌疑人而言,他们的申批期限更是可以延长到整整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在处理待决刑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可根据犯罪嫌疑人与被告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下列举了可被考虑予以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首先,若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束或拘留、拘役等短期监禁,或是其可能需要附加适用刑法的独立条款进行制裁;其次,若被告人涉及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和危害的增加;再者,被告人如患有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或者正在孕育或哺乳自己的新生儿,同样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对其身体健康产生进一步影响;最后,即便被告人已被羁押超过法定期限,但由于相关案件尚未完成审理,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取消
取保候审的解除往往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为经核实,确认应予取保候审之人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第二种则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无限期或者法定的最长期限为止;另一方面,待事例经过侦查、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之后,且相关的遣返结果已然作出,也将导致取保候审的解除;最后一点,若被取保候审之人违反了相应的取保候审规定,如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所居住之地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干扰证人作证、销毁、篡改或者三缄其口等行为,亦将会导致取保候审的撤销。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由当初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机构作出,并且要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机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需要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取保候审一般不超37天。公安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前3日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1-4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可延至30日。检察院接提请后7日内决定捕或不捕。综上,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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