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以下的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减刑或假释的:
1.对于那些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是参与了有组织的暴力性质的犯罪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们,法院将根据他们所犯下罪行的严重程度、审判过程中表现出的情节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以此决定是否将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且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和假释。
2.对于那些贪污受贿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着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如果他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话,法院也会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考量,然后决定是否将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且终身监禁,同样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和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哪些犯罪不适用缓刑
1、累犯不允许适用缓刑制度;没有真诚悔过态度者;存在再次触及法律风险的;对社会广大成员有利害关系并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所判刑罚为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不适用缓刑。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第一至二款为依据分析判断,当被判定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同时满足下述所有条件,即可宣告缓刑,而对于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孕妇以及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也必须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被宣告缓刑:(一)罪犯涉案情节相对轻微;(二)展现出真实的悔过心理;(三)不具备再度犯法的风险;(四)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恶劣影响。
3、在做出缓刑判决时,有关部门会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同时考虑到其在缓刑期间进行的相关活动、以及他/她可能进入或涉足的地区、场所等,作出禁止其从事某种活动以及与某些人接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哪些犯罪不能会见律师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许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律师无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而是在遵循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然而,除了这些特殊事例,对其余类型的犯罪事例来说,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辩护人也拥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是在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那么辩护律师只有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与其会面。总的来说,在除上述特殊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普通犯罪事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有权与自己的律师进行会面。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及贪污受贿情节特别恶劣者,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得减刑或假释。死刑缓期两年后,可根据罪行严重性考虑是否改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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