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减刑和释假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性的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在通过法院审理并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作出如下判决:在他们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二年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此后,该被告将终身监禁,不得再次进行减刑或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性的暴力型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不得进行假释。
3.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者,也不得进行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不得减刑和释假的罪名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例,对于某些重磅型犯罪,法定设置了有限的减刑与假释权限。举例而言,对于那些获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屡次触犯法律者及由于蓄意谋杀、强暴、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害物品或参与有组织性的极具危害性的暴力犯罪活动而同样获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相关司法机构可通过综合考量其作案情节、罪犯心理特征等复杂因素后,酌情决定对其实施限制性减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不得减刑和释假的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减刑指的是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行严重者,在实施刑罚期间,如果他们能够恭谦顺从严格监管规范,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革,真实地表达出深刻忏悔以及改造革新的决心,亦或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行为,此时,司法系统有权在一定的原则下适度降低原判决所规定的刑期。假释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一定的刑期后,由于他们能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表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并且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因此,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附带一些条件,将他们提前释放。然而,有些罪犯因为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高,被判定为不符合减刑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的“不得减刑”。同样,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罪犯,例如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等,他们也可能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严格限制减刑与假释的情形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缓期执行满两年后不得减刑或假释,将终身监禁。对于累犯及同类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禁止假释。此外,服刑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罪犯,也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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