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一、凡地方各级仲裁机构所涉案件的管辖权限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省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明确规定。
二、如仲裁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所受理的某起案件并不属于其自身的管辖范畴内,则该机构应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具有合法管辖权的其他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若各仲裁委员会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各方应积极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纠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最终裁定以决定管辖权归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如何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负责的具体地域范围及职责,我们在此进行详细阐述。
该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产生的所有劳动争议事务。
在实践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通常需要按照劳动争议的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来选取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则此类情况将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而劳动争议仲裁的这部分管辖权,旨在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同数量和种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责任分工和权限,让当事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由哪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
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以方便当事人仲裁、便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为核心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劳动仲裁领域中,关于劳动仲裁管辖权的设定与行使,主要依据如下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首先,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应当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再次,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是指劳动者实际开展工作的场所所在位置。而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最后,对于那些尚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而言,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即视为该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不同地区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则应按照最先接受并处理相关争议的仲裁委予以管辖;倘若劳资纠纷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并不十分明确,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所在的仲裁委进行管辖。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由省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超出其管辖范围,应依法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机构。各机构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共同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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