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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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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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管辖主要依据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若两者相同,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拥有管辖权;若不同,劳动者可选择其一进行上诉。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来确定管辖,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怎么分

一、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怎么分

劳动仲裁之管辖权限的划定主要依据于用人单位所处的地域位置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若用人单位所在地点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重合,那么此处的劳动仲裁相关部门将拥有对案件的审理权限;反之,如两地分别位于不同地区,劳动者有权自由挑选其中任一方区域内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上诉。实践中,往往是倾向于优先考虑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作为管辖权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如何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负责的具体地域范围及职责,我们在此进行详细阐述。

该机构主要负责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产生的所有劳动争议事务。

在实践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通常需要按照劳动争议的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来选取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则此类情况将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而劳动争议仲裁的这部分管辖权,旨在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不同数量和种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责任分工和权限,让当事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由哪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

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以方便当事人仲裁、便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为核心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劳动仲裁领域中,关于劳动仲裁管辖权的设定与行使,主要依据如下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首先,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应当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所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再次,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是指劳动者实际开展工作的场所所在位置。而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最后,对于那些尚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而言,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即视为该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点。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不同地区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则应按照最先接受并处理相关争议的仲裁委予以管辖;倘若劳资纠纷涉及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并不十分明确,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所在的仲裁委进行管辖。

劳动仲裁管辖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两者一致时,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管辖;不一致时,劳动者可择一上诉。实际操作中,常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首要考虑因素来确定管辖,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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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注意事项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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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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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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