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异地实施临时羁押的情境,能否成功取得保释候审这一法律程序,主要取决于特定案件的详细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特定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潜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便身处异地进行羁押,仍然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异地临时羁押律师可以会见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选择委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侦查阶段,唯一有资格代理此类案件的辩护人就是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异地临时羁押律师会见有时间规定吗
在外地的临时拘留期间,律师前往进行探视是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的。根据我们刑法以及关联的司法解释,这方面的规则需要得到严格遵守。就一般的情况来讲,如果一个律师申请与被拘留人进行面谈,那么看守所应该及时满足这个请求,最晚不能超过48个小时。然而,在某些特殊事件中,可能出现会面受到限制的情况发生。例如,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件,在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要想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见面,必须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会面时间规定可能因为各个地方看守所的实际操作方式以及事件的具体情况而产生差异。
异地临时羁押能否获保释候审,取决于案情及嫌疑人状况。按《刑诉法》第67条,符合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如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可能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且不妨害社会,可申请取保候审,即使异地羁押也有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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