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期限是几年内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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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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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限并非一成不变,它与解除原因和情节紧密相关。比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解除合同,没有时间限制;但依据第四十条(员工无过错的特殊情节)解除,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期限是几年内

一、解除劳动关系期限是几年内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限并未有一个统一且固定的年限规定,此项决定涉及到具体的解除原因以及相关情节。

例如,若用人单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即在雇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此时便不受到任何时限上的限制;

反观,若用人单位援引该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使雇员无过错,但依然存在一些特殊情节),则需预早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雇员个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标准,详细内容如下所述:首先,经济补偿金将根据受雇员工其在本企业工作的积累时间,即每满一年,员工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其次,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整年的员工,将会被视为已满一年,享受同等的一个月工资赔偿待遇;最后,针对服务期不足半年的员工,企业将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以作经济补偿。另外,若员工月工资超出企业所在地所在直辖市、设立的市级政府所发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之数,则需依照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金额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在计算该项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实际所得的收入为依据,并按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最后,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年限应为十二年为止。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任何以下情况之一者,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企业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预先列明的条款,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充足的工作环境条件;其次是对员工的工资发放未能做到及时并且足额支付;再次是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按时交纳社保费用;然后是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对员工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接下来是由法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某特定因素而致劳动合同失效的情况;最后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有哪些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所需满足的条件,通常大致分为四种类别:1. 经由双方协商达致而解除。该种情形下的解除通常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助、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2. 劳动者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例如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亦或是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3. 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解除权。4. 经济性裁员,例如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严重困境等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将会被视为违法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限无统一固定年限,取决于解除原因和情节。如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解除合同,无时限限制;依第四十条(员工无过错的特殊情节)解除,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额外付一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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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会因解除原因不同而有差异。如果是双方合意的解决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双方协商一致就行。不过,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那单位得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要是劳动者有过失,单位就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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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根据解除原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若为双方基于合意所达成的解决方式,依照相关法规并未对此设定固定期限,只需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一致结论即可。然而,若为用人单位依据单方面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未存在过失行为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以上通过书面文书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是,若劳动者确实存在过失行为,用人单位则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0浏览 2024-09-21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有没有的赔偿的,最近我被解除了所以我需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不属于赔偿情形的,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r/>(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r/>(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r/>(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b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r/>(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r/>(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br/>(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b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r/>(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r/>(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r/>(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r/>(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br/>(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br/>(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br/>(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br/>(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r/>(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r/>(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r/>(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br/>(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b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br/>(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br/>(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r/>(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br/>(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br/>(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b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r/>(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b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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