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立案之前归还挪用款项通常可以视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减轻处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积极的还款行为,无疑表现出了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懊悔之情,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将其视作一项重要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加以考量。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一定能够获得无罪释放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最终的量刑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归还挪用资金前可减轻社会危害程度的处理。嫌疑人还款行为显示悔意,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要注意,这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能无罪释放或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判决需全面评估案件情况。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因而是针对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二)犯罪客观要素。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基于其在岗位职责上的独特优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作为借贷给他人的凭据,而且金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意愿上仅能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利用了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进行此操作。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在计算挪用公款罪的涉案犯罪金额之时,通常会按照挪用行为涉及到的公款实际数目作为依据。
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未经合法授权秘密地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的资金转移至自己或者他人体内,无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借贷给他人,只要其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笔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关于“数额较大”的起始点,这往往会受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进行具体数额计算时,我们应该将行为人多次实施的挪用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总额相加,然而,对于这些资金的挪用时间则无需进行累加。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因为地域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判断时,必须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准确的判定。
根据我国法律,归还挪用资金前可减轻社会危害程度的处理。嫌疑人还款行为显示悔意,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要注意,这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能无罪释放或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判决需全面评估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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