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在处理其名下的遗产时,须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用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向国家和他人交纳的税负与负债。这就指出,倘若继承人选择接手并继承长辈留下来的遗产,他们必须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畴内,尽最大能力来偿还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若遗产的总市值无法覆盖所有的债务项目,继承人可以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市值的那部分余额债务,但前提条件是除非他们愿意自发地进行偿付。而如果继承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们将不再有义务参与到被继承人的债务处分中去。因此,即使债务人已经离世,也不能直接推断出他的负债就此消解。债务的实际偿还与否,主要还是看继承人是否决定接受遗产的传承,以及该遗产数值是否足够抵上、甚至清偿所有的债务。一旦继承人决定接受遗产传承,他们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照遗产市值来妥善处置所面临的债务;若选择放弃继承,那他们的职责也就告一段落,不再需要担心和应对任何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将有权向下列人士提出追偿欠款请求:首先,若债务人已亡故,其合法继承人应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为其先辈偿还未清偿之债务;
其次,如若无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但尚存有债务担保人,则此种权益应当由相关保证人履行其担负的保证义务;
再者,倘若这笔债务乃属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生前一旦丧命,其遗孀便须尽全力负担起这方面的债务责任。
最后,若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况,那么该笔债权债务将会自然消解,也就无需继续进行还款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咋办手续
当借款人离世之后,担保人为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承担的法律职责很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困难。为了避免陷入困境之中,保证人必须尽早采取必要措施,了解一些关键性步骤:首要的任务是仔细阅读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的详细条款,明确自身所负责的担保范畴以及担保责任的大小。其次,应当主动与债权人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对于该笔债务的处理意愿和计划。接下来,要确认借款人是否留下了任何遗产,以及这些遗产的分配状况。如果发现借款人确实留有遗产,那么担保人可以向遗产继承人提出要求,让他们在遗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然而,如果遗产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那么担保人可能仍然需要承担剩余部分的还款责任。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担保人务必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等等,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好充分准备。最后,我们强烈建议担保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深入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能够做出更加明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处理遗产应以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遗产,须偿还债务;不足部分,除非自愿,否则可不承担。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债务人离世,债务不消解,需视继承人决定和遗产价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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