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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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涉及到借款未清偿且已演变成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倘若债务人为规避自身责任而始终拒绝履行应尽的判决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债务得以切实履行,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公开拍卖等方式。
借钱不还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怎么办

一、借钱不还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怎么办

倘若涉及到借款未偿还且已有生效法律判决通知书,然而债务人仍旧拒绝履行其应尽的判决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判决义务,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对其财产进行查封与拍卖等强力手段。更为严重的是,若债务人具备还款实力却无视法律权威,拒绝履约,他们甚至可能会面临法律层面的严厉制裁,如罚款以及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借钱不还可以请律师全权代理

1、在处理贷款或借款相关的法律事务中,律师是否可以全权代理则需要由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可以授权律师进行全面的代理工作。

2、非常荣幸地向您介绍,当面临借贷纠纷时,您完全有权利委托专业律师为您处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起诉、协助申请财产保全,乃至查找对方财产线索以及搜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

3、一旦诉讼程序终结,您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辅助完成执行申请的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借钱不还法律有什么新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接受贷款的一方必须遵守承诺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所欠本金和相应利息。倘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贷款提供者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反合约条款的法律后果,例如需支付逾期利息赔偿金。再者,如果借款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无力履行偿债义务,贷款提供者亦可选择在合约到期日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倘若借款未偿还且有法律判决通知书,债务人仍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拍卖财产等,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履约,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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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审判<br/>民事判决书<br/>(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61号<br/>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br/>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br/>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r/>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br/>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br/>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r/>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br/>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br/>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r/>原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办事处)诉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告水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诉称:1998年12月23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82万元,借款利率0.5325%,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某某水产总公司作为担保方,于1998年12月23日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珠市口支行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后,虽经工行珠市口支行多次催要,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4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由某某北京办事处负责追偿。债权转让后,经某某北京办事处多次催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仍拒绝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br/>1、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482万元,利息147<br/>9.11万元(要求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br/>2、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br/>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当庭辨称:<br/>1、借款合同存在,但我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贷款。<br/>2、关于还贷我公司正在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协商。<br/>被告某某水产总公司当庭辨称:保证合同到期后至2001年某某北京办事处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某某北京办事处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我公司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br/>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3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金额:2482万元:贷款利率:0.5325%;贷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br/>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水产总公司保证金额为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根据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借款本金248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珠市口支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某某水产总公司追偿;某某水产总公司代水产永定门公司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追偿。<br/>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发放了上述贷款。<br/>1999年3月22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利息通知书。1999年3月25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1999年3月26日某某水产总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在上述通知书的回执上盖章确认。<br/>2000年4月27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债权人地位,享有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债权。同时,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在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享有保证合同项下相应债权。<br/>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20日,2002年11月1日,2004年2月14日收到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催收函,并盖章确认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r/>另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7月29日,10月10日,12月10日及2003年12月19日偿还某某北京办事处利息共计138万元,某某北京办事处冲减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利息2736360.86元,上述两项共计冲减利息4116360.86元。<br/>又查,2003年7月11日,某某北京办事处在中国企业报上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催收贷款本息,要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r/>上述事实,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回收款项凭证、催收利息通知回执、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国企业报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br/>本院认为,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有效。现某某北京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要求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某某水产总公司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贷款,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水产总公司辨称某某北京办事处已超过保证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br/>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r/>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br/>第一款、<br/>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br/>第十八条、<br/>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br/>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br/>二、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支付利息一千四百七十九万一百元;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起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尚未偿付部分的利息);<br/>三、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述判决<br/>第二项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追偿。<br/>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及保全费九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已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预交),由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和北京市水产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br/>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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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下来后
10w+浏览2024-10-13
法院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吗
人犯了罪,他的亲属会去探视,我们知道在宣判后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的时候,是不允许亲属去探视的,因为判决书没有下来说明该案件的判决还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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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款法院判决书下来不履行怎么办
7浏览 2025-02-11
中院判决书多久下来
10w+浏览2024-11-14
一般的法院判决书多久下来?
一般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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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书下来钱给法院吗
0浏览 2024-12-20
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审判<br/>民事判决书<br/>(2004)二中民初字第10761号<br/>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br/>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br/>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r/>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br/>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br/>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r/>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地。<br/>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br/>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br/>原告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北京办事处)诉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被告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产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告水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原告某某北京办事处诉称:1998年12月23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82万元,借款利率0.5325%,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某某水产总公司作为担保方,于1998年12月23日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工行珠市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珠市口支行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在借款到期后,虽经工行珠市口支行多次催要,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4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由某某北京办事处负责追偿。债权转让后,经某某北京办事处多次催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仍拒绝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br/>1、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482万元,利息147<br/>9.11万元(要求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br/>2、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br/>被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当庭辨称:<br/>1、借款合同存在,但我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贷款。<br/>2、关于还贷我公司正在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协商。<br/>被告某某水产总公司当庭辨称:保证合同到期后至2001年某某北京办事处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某某北京办事处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我公司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br/>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3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金额:2482万元:贷款利率:0.5325%;贷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3日至1999年4月15日。<br/>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水产总公司保证金额为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根据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向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借款本金248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珠市口支行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某某水产总公司追偿;某某水产总公司代水产永定门公司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追偿。<br/>同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发放了上述贷款。<br/>1999年3月22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利息通知书。1999年3月25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1999年3月26日某某水产总公司收到工行珠市口支行催收贷款通知书。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和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在上述通知书的回执上盖章确认。<br/>2000年4月27日,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及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的债权人地位,享有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债权。同时,工行珠市口支行将1998年珠流字第400号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债权转让给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北京办事处替代工行珠市口支行在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享有保证合同项下相应债权。<br/>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某某水产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20日,2002年11月1日,2004年2月14日收到某某北京办事处的催收函,并盖章确认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r/>另查,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6日,7月29日,10月10日,12月10日及2003年12月19日偿还某某北京办事处利息共计138万元,某某北京办事处冲减了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利息2736360.86元,上述两项共计冲减利息4116360.86元。<br/>又查,2003年7月11日,某某北京办事处在中国企业报上发出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催收贷款本息,要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r/>上述事实,有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回收款项凭证、催收利息通知回执、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国企业报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br/>本院认为,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水产总公司,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工行珠市口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到期后,工行珠市口支行与某某北京办事处,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有效。现某某北京办事处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要求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某某水产总公司对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某某水产永定门公司主张其未使用贷款,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水产总公司辨称某某北京办事处已超过保证期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br/>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r/>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br/>第一款、<br/>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br/>第十八条、<br/>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br/>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珠市口支行与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br/>二、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支付利息一千四百七十九万一百元;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起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元尚未偿付部分的利息);<br/>三、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对上述判决<br/>第二项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追偿。<br/>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及保全费九万九千二百八十八元(已由中国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预交),由北京市某某水产总公司永定门公司和北京市水产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br/>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十万零四千零三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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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下来没钱
10w+浏览2024-11-12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欠款追讨 > 借钱不还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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