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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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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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处理方式多样,主要涉及定制赔偿(当事人订约时约定赔偿金额或计算法则)、法定赔偿(未约定时按法规裁量,含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法定场合,赔偿超实际损失以惩戒)、恢复原状(使受害方恢复原状)。具体情形选赔偿模式及定金额,需综合多因素决策。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几种

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几种

违约损害赔偿之责任处理方式多样且各具特色,其中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定制赔偿

此种方式系指当事人在拟定合同时便已对违约赔偿金额或者其计算法则进行明确约定。

2.法定赔偿:

在双方未对以上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之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量赔偿金额。

此类赔偿通常包含补偿性质的赔偿款项,意在无偿填补受害方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失,例如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本应获取的利益等等。

3.惩罚性赔偿

此类赔偿特殊之处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即当违约事实成立时,要求违约方支付的赔偿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以便施予违约方相应的惩戒。

4.恢复原状

要求违约方采取适当行动,促使受害方得以恢复至合同未违约前之原有状况。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针对具体情形而言,究竟应当选用哪一种赔偿模式,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这两项问题,都需全面权衡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行为责任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受害方因此而蒙受损失的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来作出决策。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鉴定要素主要包括:

首先,存在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这是评判是否构成违约的首要条件,若是缺乏这种法律约束,则违约的评价便无法进行。

其次,需判定存在违约行为的发生。

此种行为涵盖了未能履行、部分履行以及履行延迟等多种情况。

再次,违约方须被证实存在过失。

然而,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境中,即使无过错亦可能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第四,必须存在损害结果的产生。

具体来说,就是由于违约行为而对非违约方带来的财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损失。

最后,需要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损害必须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

唯有当上述因素均得到满足时,我们才能够依法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有哪些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各项限制规定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可忽视的是“可预见性”原则,即要求违约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超出其在签订合同之际预见到的,或是根据一般商业标准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范围;

其次,“减轻损失”原则同样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受害方具有采取合理措施以降低自身损失程度的义务,若未能做到此点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违约方将无需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与有过失”原则也是合同法中的关键条款之一,当受害方对损失的产生或扩大也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会随之相应减轻;

此外,“损益相抵”原则亦不容忽视,即当受害人因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收益之时,其有权主张的实际赔偿金额应为损失数额减去收益数额后的差额。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双方权益的平衡,确保赔偿责任的公正合理性。

当我们明晰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有几种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是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等。另外,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也很关键,不同的情形下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如果您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界定、赔偿数额计算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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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浏览 2024-09-30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br/>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br/>一、约定损害赔偿<br/>(1)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br/>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br/>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br/>约定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br/>鉴于上述,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而自由设定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债权债务自由作出安排和处分,亦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先作出安排。在赔偿方法上,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约定损害赔偿放在首位加以规定,鼓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br/>(2)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br/>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br/>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这是否表明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符合显失公平要件。<br/>实践中,对于约定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也应严格掌握,否则,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对这些条款进行变更,将会使约定赔偿条款失去存在意义。因为约定赔偿条款毕竟是预定的,与实际的损害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预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稍有不同就要干预,约定赔偿条款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动请求才能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请求,就意味他们自愿接受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就自始至终有效。<br/>二、法定损害赔偿<br/>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br/>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这点上讲,还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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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几种
在违约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和转售三方面的利润损失。生产利润损失是指因为违约,导致生产受到阻碍,实际产生的利润减少;经营利润损失是指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该得到但没有得到的利润;转售利润损失则是指由于对方违约,导致无法转售商品或服务,从而未能实现的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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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是什么呢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的区别: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14浏览 2025-01-14
违约责任的形式,采取补偿措施,损害赔偿,赔偿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从上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只要求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那么,为什么把它归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范围呢其实,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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