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法律效力主要呈现出以下两种情况。
先说第一种相对无效的情形。
当撤销权人把撤销权给使出来了,那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从一开始就没啥效力,就好像这个行为压根就没发生过似的。
各个当事人都得回到行为还没实施之前的那个状态,已经履行过的部分得相互返还回来,要是其中有犯错的一方,那还得赔偿对方因为这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再来看
第二种情况,那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是在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之前,第三人是基于善意才取得了相应的权利或者利益,这时候撤销权的行使可就不能去对抗这个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不会受到影响。
就好比说一个人把自己的东西卖给了甲,甲又转手卖给了善意的乙,后来撤销权人把前面的买卖行为给撤销了,但是乙的权利可不会因为这个撤销而受到损害,他依然可以合法地拥有他所得到的东西。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区分不同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亦消灭。
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这些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在不同法律场景下有不同规定,以《民法典》中常见的几种为例: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其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在上述一年内行使。
再者,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还有,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需注意,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情形下,撤销权消灭。
当探讨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有哪几种情形时,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点。除了常见的几种法律效力情形,在实际运用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是关键问题。不同情况下,撤销权行使期限各有不同,一旦逾期未行使,撤销权可能就会消灭。另外,撤销权行使后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在具体操作和界定上也存在诸多细节。要是你对撤销权法律效力情形的具体适用、行使期限规定以及后续法律后果等问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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