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怎么定
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类型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此类情况将被视作一般保证责任。在此类情况中,作为一般保证人的义务方,当主合同纠纷尚未经由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且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已依法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其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然而,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出现时,保证人将失去行使上述权利的资格: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
(3)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其已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了本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总的来说,在未约定保证责任类型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但需要特别关注以上列举的特殊情形。
二、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该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未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务必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保证人也需留意保证期间,避免因超期承担不必要责任。
三、保证期间没有约定该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探讨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怎么定时,这里面还有不少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长时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而且不同类型的债务,保证责任在无约定时的判定规则也有差异。另外,当多个保证人对保证责任无约定时,他们之间的责任分担也较为复杂。倘若你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时的这些后续判定、责任期限及多个保证人责任分担等问题存在疑问,无需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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