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以来,其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并非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即告终止。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十二个自然月。然而,对于个别伤情较为严重或特殊情形,应由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斟酌并确认是否有必要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此类情形所批准的延期时间亦不可超出初始的十二个月上限。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全面评估伤者恢复状况等诸多因素,以决定停工留薪期是否应当终止。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之前,伤者的病情已趋于稳定且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则停工留薪期有可能提前结束。
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还能申请延长留薪期
一般来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通常不能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通常在初次确定停工留薪期时,会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综合判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一旦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意味着停工留薪期基本结束。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鉴定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经确认后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延长停工留薪期。所以总体而言,劳动能力鉴定后常规无法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旧伤复发情况需按特定程序处理。
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还能主张其他赔偿吗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张其他赔偿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职工已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常规赔偿。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还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如果在工伤治疗过程中,产生了尚未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但未报销部分,依然可要求支付。还有,若因工伤导致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还能主张生活护理费。总之,工伤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可依法主张相应的其他赔偿。
在探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就停工留薪期结束了吗这一问题时,我们要知道,停工留薪期和劳动能力鉴定有着紧密联系。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往往意味着停工留薪期的阶段性结束,但实际情况并非绝对。因为还可能存在伤情复发等状况,当伤情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和休息时,经相关程序确认,是可以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这期间涉及到如何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问题。要是你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停工留薪期延续、申请流程等方面存在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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