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有连带责任的情形
股东在一些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有问题时,没好好出资的股东,要在没出资的本息范围内,给公司还不上的债补窟窿,其他发起人股东也连带负责。
要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躲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得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对抽逃股东的责任连带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不了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分开的,也要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包括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业务不分等,此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明确界定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明确界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若股东实施了过度控制、人格混同等行为,也可能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当探讨什么情况下股东有连带责任的情形时,除了正文提及的常见情形,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了解。比如,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当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股东要与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连带责任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细节。若您对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后续处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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