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能以自身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因其具备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可独立开展业务并担责。而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需总公司与劳动者签合同。
分公司与职工签合同要遵循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保等权益。劳动纠纷方面,有执照的分公司可作为诉讼主体,无执照的由总公司担责。
1.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严格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义务。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总公司要积极承担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及处理纠纷的责任。
3.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的,可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合同。
若分公司有独立用工权,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有效。若分公司无独立用工权,但受总公司委托签约,在委托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也有效。不过,若分公司既无独立用工权又无总公司委托,合同效力可能存疑,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要求总公司担责。
三、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取得的,可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若分公司依法取得执照或证书,其有独立用工权,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若未取得,但经总公司委托授权,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具效力。不过,若分公司既无执照证书,又无总公司委托授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可能存疑。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当探讨分公司能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外,还有相关联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劳动纠纷处理中,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就很关键。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有相对独立财产的,可先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另外,分公司与职工签合同后,在社保缴纳等手续办理上,和总公司直接签合同也存在差异。若你对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责任承担、社保办理等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