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包括什么范围
优先购买权赋予特定人在出卖人向第三人出售标的物时,于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其主体主要包括房屋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当多个优先购买权主体竞合时,按份共有人优先于房屋承租人。
这种优先顺序安排具有合理性。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权益,其优先购买权有助于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和共有物的整体利用效率。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保障其居住或经营的稳定性。
为保障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行使,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出卖人应及时通知相关优先购买权人,履行告知义务;二是优先购买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达购买意愿;三是相关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避免恶意损害他人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主体范围在法律上有何界定
优先购买权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不同场景下,其主体范围界定不同:
房屋租赁:《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在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
三、优先购买权主体范围界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优先购买权主体范围界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房屋承租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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