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以送达日为发生日,未书面通知则以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为准;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时以拒绝日为发生日,承诺付款但到期未付以到期日为发生日,未明确拒绝也未承诺则以劳动者主张日为发生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工资等争议,能证明承诺支付时间的以届满日为发生日,不能证明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为发生日。
2.解决措施与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解除劳动关系及时书面通知并送达。支付劳动报酬时,明确支付态度与时间。劳动者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权益受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维权时效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在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后,若不服仲裁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赔偿时效起算日如何判定
劳动争议赔偿时效通常指仲裁时效,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长为一年。
实践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判定需具体分析。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收到工资条发现金额不符或未收到工资时,此日期通常为时效起算日。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探讨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时,这背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仲裁时效的计算至关重要,一旦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另外,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其发生之日的认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存在差异,像工资支付争议和解除劳动关系争议,认定方式就有所不同。你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是否也遇到过关于发生之日认定的难题呢?若你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认定后的仲裁流程、举证责任等问题还存在疑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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