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后,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债务承担中,要注意债务的可转移性,有些债务如基于人身性质的债务等不可转移。同时,债务承担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总之,债务承担的界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确定。
二、民法典中债务担保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保证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民法典里债务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呢
在《民法典》中,债务担保责任的认定分多种情形。
保证方面,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按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当探讨民法典中债务的承担是如何界定时,我们知道这涉及到诸多因素。除了文章中阐述的一般规则外,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实际生活中,债务承担还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产生的具体情形等而有所不同。像是合伙债务,合伙人如何按比例承担,或者在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的责任界定等。如果您在债务承担方面还有诸如特殊债务类型的承担方式、债务承担后追偿等更多疑问,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读民法典中债务承担的界定问题,消除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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