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依事项不同而有差异。一般事项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和解协议草案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按债权分类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则通过,部分未通过可协商再表决,仍未通过且符合条件可申请法院批准。
2.为保障债权人会议表决顺利:债权人应积极参与会议,充分了解各项表决事项;债务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时,要积极协商,完善草案;法院在审查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时,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判断。
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不通过表决结果咋办
在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组未通过表决结果,需分情况处理。
若讨论的是重整计划草案,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若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若是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已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若涉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债权人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异议表决效力如何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异议表决的效力需分情况来看。
若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进行表决,部分债权人对表决结果有异议。若该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需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那么该表决结果一般有效,异议通常不影响已通过方案的效力。
但如果异议债权人能证明表决过程存在违法情形,如计票错误、部分债权人不具备表决权却参与表决等,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表决结果,法院经审查属实会支持,使该表决结果无效,需重新表决。
在探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表决规则是怎样的时,除了了解基本规则,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债权人表决通过的决议,对未同意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答案是具有约束力,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另外,若债权人对表决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这些拓展问题都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如果您在面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组表决相关问题还有疑惑,或是对上述拓展问题想进一步了解,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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