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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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著作权的纠纷:作品(包括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知识产权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呢?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需要保留哪些证据材料?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权利凭证

(1)涉及著作权的纠纷

A作品(包括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

B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提交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

C著作权证明文件(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及作品发表的报刊、杂志、图书、网页等);

D合作的作品提供合作创作的协议等证据;

E证明作品完成创作时间的证据;

F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G其他证据。

(2)涉及商标权的纠纷

A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B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C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D支付转让、使用费用的支付凭证;

E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F其他证据。

(3)涉及专利的纠纷

A专利证书;

B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实用新型专利还须提供检索报告);

C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公告;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D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

E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F实施专利使用许可的,提供证明许可类型的证据,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G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

H其他证据。

2、侵权证据

(1)被告侵权的时间、地点和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的程度,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自己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使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侵权,原告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不排除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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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再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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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证据需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申请调查证据,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 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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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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