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向志舜律师
向志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19人
专家导读 1、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2、如果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加入),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转让就是指原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在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还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呢?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

胡某、杨某系夫妻,2002年4月,俩人向龙海公司借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2003年3月,杨某向龙海公司提出,要求将其5万元债务转给第三人林某,由林某负责归还,同时林某也就该5万元借款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龙海公司,当日,林某还归还龙海公司本金1万元,利息4800 元。但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龙海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龙海公司同意将此债务转让给林某,收下了林某出具的新的5万元借条,并收到过林某归还的1万元本金和4800元利息,债务转让已经成立。龙海公司取得了向林某主张5万元债权的权利,同时失去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未书面办理债务转让手续,胡某、杨某又未将原借据从龙海公司收回,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龙海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

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债务转让事宜订立书面协议,各方意思表示不甚明确,因此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是否成立。笔者认为,林某出具借条、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就证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存在转让合同义务关系,林某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林某出具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本案应为债务承担,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债务转移是否成立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认为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对上述债务转移也无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立,更加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债务转让成立与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并不是同一回事情。

综上,在上诉律图小编带来的案例中,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认为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债务人对上述债务转移也无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立。所以债权人不应该再向原债务人请求权利。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7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5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2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8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8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1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债权人如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0w+浏览
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
[律师回复] 对于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
2008年5月28日,黄某向廖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由石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黄某不知去向,廖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保证人石某催收借款,因石某也未能联系上黄某,石某便不同意偿还借款。2011年12月10日,廖某至,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中,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
关于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必然导致从债务也超过诉讼时效,故廖某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胜诉权均已丧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张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廖某在诉讼时效内仅向石某主张债权,而未向黄某主张债权,故廖某仅可以要求石某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故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黄某,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本案中,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催还借款,其对保证人石某及债务人黄某的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故廖某对黄某及石某主张偿还借款的诉求均得到法律的支持,黄某并没有因不知去向而不须偿还借款。事实上,法律作此规定无疑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债务能轻易免除,债权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务人的抵消权向谁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人的抵消权应向谁主张
我国相关法律上也对债权转让中的撤销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
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务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转让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转让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未经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
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通知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将这5万余元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后及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王某,该债权转让有效,某公司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债务后又撤回了,此时刘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领到该债的给付,王某该债务仍然存在,原债权人仍可以主张王某向其清偿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要求王某向公司清偿该债务后又撤回了,但并非该公司放弃了对王某追偿的权利,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债权人。另外,刘某已将权利转让给了某公司,且已书面通知了王某,根据第80条规定,刘某要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经受让人某公司同意,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依据,为此,刘某因不是王某的债权人而不能向王某主张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务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转让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转让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如果转让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经受让人同意,否则,转让人不能撤销该通知。如果法律允许不经受让人同意而撤销转让的通知,则转让人(原债权人)撤销该通知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受让人因是新债权人且未同意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向该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即使受让人后撤回了,其还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这样,不仅侵害债务人利益,而且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法律规定转让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经受让人同意。
本案刘某将王某所欠5万余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某公司后,已经书面通知了王某,该转让对王某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因此丧失了该债权,某公司已成为刘某与王某宾馆财物移交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王某应向某公司履行债务。刘某转让该债权后,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其债权转让通知的凭据,也不知道和无法知道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其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该5万余元债权的权利人仍为某公司,刘某不能向王某主张该债权。
债权人是否能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律师回复] 王某和李某经常有生意来往,王某在2006年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浓厚,两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双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还款一事。2009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王某,自己应存一笔私房钱养老,所以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自己还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没有提出离婚,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可以。
【案情】
王某和李某经常有生意来往,王某在2006年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浓厚,两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双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还款一事。2009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王某,自己应存一笔私房钱养老,所以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自己还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没有提出离婚,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分歧】
债权人能否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如果李某仅提出要求归还欠款,而不要求离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虽然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但是王某的借款是在结婚之前,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李某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是“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的人格,因此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所以,虽然王某和李某结了婚,王某依然应当偿还李某的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务人过世债权人应该当向哪些人主张债权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务人过世债权人应该当向哪些人主张债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律师回复] 王某和李某经常有生意来往,王某在2006年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浓厚,两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双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还款一事。2009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王某,自己应存一笔私房钱养老,所以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自己还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没有提出离婚,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可以。
【案情】
王某和李某经常有生意来往,王某在2006年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浓厚,两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双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还款一事。2009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王某,自己应存一笔私房钱养老,所以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自己还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没有提出离婚,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分歧】
债权人能否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如果李某仅提出要求归还欠款,而不要求离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虽然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但是王某的借款是在结婚之前,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李某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是“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的人格,因此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所以,虽然王某和李某结了婚,王某依然应当偿还李某的债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9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能否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纠纷 >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