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企业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我们的商业秘密由于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当,非常容易被别人窃取,那一旦被别人窃取后,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那么,如何才能打赢维权官司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讲述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1、商业秘密的固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作为审查对象的原告权利内容,往往都有一个由大变小或者由多变少的过程。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据)、具体构成(即秘密点是有关信息的要素还是要素间的组合)。一个载体上包含很多信息,其中可能只有很少一部分才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固定,即确定涉案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固定商业秘密的过程,往往是经过若干回合的主张与抗辩才能够完成。

2、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第3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要求具备4个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只规定了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项条件,并无实用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同了TRIPS的三要件说,通常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秘密性和保密性。

3、与被控侵权物的对比判断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第三步一般涉及诉争信息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判断。只有当被控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似时,才会涉及进一步的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4、非法渠道的认定

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定原则为“接触加相似”,确认了诉争信息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并不等于被告当然构成侵权。被告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或者说是否存在信息流动的非法渠道也是一个法定的侵权构成要件。对于非法渠道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自行研制、自行开发是被告的重要抗辩理由。

5、赔偿额的计算

损害赔偿的计算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商业秘密案件尤其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6、技术鉴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于秘密性的判断,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判断和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对比判断,往往需要借助于技术鉴定。法院审理时一般会参考专家证人的意见,或是进行技术鉴定或专家咨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审查(涉及保密措施的是否采取和有效性判断)和对于非法渠道的认定,除非特殊情况,法院原则上不得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应仅限于“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和“是否相同或者实质上相似”等这些事实认定问题,而不能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法律问题。

以上几点都是我们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诉讼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的举证方面,诉讼时效方面,以及商业秘密损失额的认定等方面还有很多的技巧和方法。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根据您商业秘密的情况来为您制定最详细的办法,帮助您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5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8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2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5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7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8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2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5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2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1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6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0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4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0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业秘密·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34****41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52****368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0****326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1、商业秘密的固定 2、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3、与被控侵权物的对比判断.4、非法渠道的认定.5、赔偿额的计算。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br/>(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r/>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br/>(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r/>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br/>(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08浏览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10w+浏览2024-11-06
该怎么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有相同的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间接使用等,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br/>(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r/>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br/>(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r/>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br/>(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52浏览
打侵犯商业秘密官司律师怎么收费
10w+浏览2023-09-06
打侵犯商业秘密官司律师怎么收费
10w+浏览2023-09-06
开封侵犯商业秘密罪委托律师打官司多少钱
10w+浏览2023-09-23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怎样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442浏览
酒泉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找律师打官司收费多少
10w+浏览2023-09-23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如何打商业秘密侵权官司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泰州177****9963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35****557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8****6370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