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方式和效力分别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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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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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让方式和效力分别是怎样的

债务转让是在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债务转让方式和效力是怎么回事。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了解债务转让的内容,小编特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债务转让的方式: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转让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前段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承担人。但第八十六条后段规定,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实践中,当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此时的债务转让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要是债务人只是将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那么此时的债务转让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关系到三方利益,处理不好则自己的利益就会受损。必要时,你可以通过律图网站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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