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贾慈航律师
贾慈航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047人
专家导读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ArticleTitle}

买卖合同一般是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具备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呢?现在律图的小编为您介绍。

一、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ArticleTitle}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ArticleTitle}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介绍了,买卖合同在什么无效?什么时候可以撤销变更?这也是关于买卖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如果您有兴趣,请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会以专业知识帮助您解决问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键咨询
  • 171****4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7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7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8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40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7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6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7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3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5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效力·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京178****455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120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88****878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2、买受人义务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6浏览 2024-09-18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br/>1.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r/>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br/>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r/>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r/>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br/>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br/>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br/>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br/>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br/>(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r/>(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br/>(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br/>(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br/>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br/>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br/>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r/>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br/>5.价款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br/>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br/>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br/>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br/>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br/>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24浏览
房屋买卖双方义务
10w+浏览2024-11-26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25浏览 2024-10-03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含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br/>1.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r/>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br/>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r/>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r/>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br/>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br/>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br/>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br/>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br/>(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r/>(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br/>(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br/>(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br/>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br/>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br/>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r/>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br/>5.价款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br/>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br/>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br/>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br/>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br/>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458浏览
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10w+浏览2024-11-23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卖方需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保证质量合格,无瑕疵担保,确保买方无第三方追索权,提供相关票据和技术资料。买方则需按时支付货款,接收并检验货物,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顺利进行。
14浏览 2024-07-01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括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br/>1.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r/>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br/>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r/>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r/>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br/>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br/>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br/>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br/>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br/>(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r/>(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br/>(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br/>(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br/>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br/>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br/>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r/>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br/>5.价款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br/>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br/>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br/>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br/>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br/>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412浏览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w+浏览2024-04-24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买受人的义务则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订立中的双方应当具有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1、交付标的物。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41浏览 2024-10-11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w+浏览2024-02-27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10w+浏览2023-09-20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52****2017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80****254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8****613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