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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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麒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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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三、办理条件

1、双方已签订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

2、申请备案的企业具有与承接项目相符合的资质;

3、合同内容需与报建信息及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文件 纸质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纸质建设工程合同副本原件上传电子版建设工程合同副本原件网上填写合同备案相关数据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一般备案项目网上备案的申请程序,应提交下列文件:

(1)需要办理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的项目,必须办理完中标通 知书后才可进入合同备案的申请程序,无需办理承发包手续的项目可不办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2)备案人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办事专 栏,进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相关数据;

(3)按提示上传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4)电脑提示成功后即完成申请程序。

2、被抽检到需窗口受理合同备案的申请程序,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人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办事专 栏,进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数据并生成相应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打印一式两份。双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确认;

(2)准备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3)资料备齐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备案部门办理。

3、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申请程序,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人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网上办事专栏, 入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在网上填写数据并生成相应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打印一式两份。双方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确认;

(2)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3)应招标的项目需要准备当地的中标通知书;

(4)资料备齐后携带申请材料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 服务中心合同备案窗口办理。

4、本市建设工程保密项目合同备案的申请程序,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人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无需网上申报直 接下载并填写相应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2)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3)资料备齐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 受理服务中心合同备案窗口办理。

(二)变更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变更的申请程序:

(1)备案人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下载并填写相应 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一式三份)原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2)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写明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变更内容及变 更原因,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

3)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备案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原合同备案 部门的窗口进行办理变更手续。

(三)终止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终止的申请程序:

(1)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写明项目名称,报建编号,终止原因,加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2)合同签订双方的“终止协议”原件一份;

(3)资料备齐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四)核销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核销的申请程序:

(1)“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合同签订双方“工程款支付证明”一份,需有第三方单位盖公章及 法定代表人签章作证明;

(3)资料备齐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2、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核销的申请程序:

(1)监理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网上下载《上海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表》(一式三份)表格后,填写,原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确认;

(2)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

(4)资料备齐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3、其他合同在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可以由备案人在网上进行合 同备案核销。

六、办理时限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市或区(县)备案部门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办理。 非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市备案部门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受理;合同备案部门将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询真实性,得到确认后,方可办理。

七、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部门(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备案机关)负责市报建项目及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图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合同备案;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备案机关)负责所属区(县)报建项目的合同备案;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二)办公时间以及地址电话

1、市备案部门合同备案窗口;

小木桥路683号,54614788-1002、1058;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15 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五上午9:00-11:15(法定节假日除外)

2、区(县)备案部门合同备案窗口、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民防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部门、以及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的备案部门按照各自告知受理时间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上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规定,在上海市,进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时,要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确保备案的过程是合法的,并且对于建筑工程有着一定得保险性,保护建筑工程合同合法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邢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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