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具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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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5、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具体包括哪些?

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农村人口众多。在宅基地使用问题上,如果各方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纠纷。河南省为了规范宅基地使用,制订了有关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那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律图小编收集的一篇管理办法来做个具体了解。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 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 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 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 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 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 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 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 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 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 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 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 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 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主要有《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其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条件、申请流程、宅基地审批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是指导河南省宅基地使用,管理的具体文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韶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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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还有一块宅基地,已经确权了,听说有新政策,请问河南宅基地新政策2017 是什么,求解答
[律师回复] <br/>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br/>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br/>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br/>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br/>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br/>政策解读:<br/>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br/>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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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在城里工作多年,家里的老宅基地不想要了。想咨询下河南滑县宅基地新政策的内容?
[律师回复]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将户口迁出后,原有的宅基地就会被空闲出来。这一类宅基地未来将会被收归集体所有。当然,国家会给予一定补偿。<br/>最后的补偿数额会根据当时的市场决定。在此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人一定要办好相关证件和手续,否则到时候补偿数额会因为手续欠缺等瑕疵而有所折价。另外,如果在城里买房,最好别轻易落城市户口,保留住农村户口,未来的农村户口会有巨大升值空间。<br/>二、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br/>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br/>农户可通过相关的行政手续将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合法化,如:罚款、补证等,一定要保证各层手续证件的齐全。<br/>三、五保户所留下的宅基地<br/>1<br/>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br/>四、宅基地面积超标<br/>1<br/>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br/>宅基地面积超标,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超标面积,根据地方政策的不同,有不同价格的补偿。农村村民对于超过部分可进行相关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这样在回收时有一定比例的补偿。<br/>五、一户多宅<br/>1<br/>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br/>“一户多宅”也是历史残留问题,而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在2017年的土地政策上更加深化了这一规定,对于多出的住宅,在回收时也有补偿,补偿价格根据地方的市价而定。还有一种选择:“一户多宅”的农民在合适情况下最好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一定缩减。<br/>六、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br/>1<br/>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不能买卖农村房屋,农村宅基地买卖仅限于村集体中的农村户口。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也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br/>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回收补偿也是折价性补偿,并不划算。城镇居民可以租用农村宅基地进行相关使用,如遇拆迁可与出租者协商相关补偿问题。<br/>2017农村宅基地新策:8种宅基地可能要被收回!<br/>END<br/>七、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宅基地<br/>1<br/>这里的继承仅仅指房屋产权的继承,并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城镇居民始终不能享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一旦房屋损毁,村集体便可对宅基地进行回收。<br/>所谓“地随房走”,在一定意义上是指只要房子在也在变相使用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产权,在遇到拆迁或征收时,有房屋的补偿权益,此期间谈判协商的价码有可操控区间。<br/>八、政府因建设需要征地<br/>1<br/>政府因建设道路或者其他用途时,可以通过与农民协商赔偿后,再对其宅基地进行回收。<br/>征地一般都是拆迁。拆迁中有很多人为因素违法来压低价码,农民可依法维权,但不要放弃协商的手段,协商是提高价格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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