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需视情况而定。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请求分担。若保证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在其他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若保证人之间既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承担保证责任受范围限制吗
承担保证责任通常受范围限制。
保证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
比如,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仅对主债权本金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只需在本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未约定,一般按法定范围承担。不过,保证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对保证责任范围进行特别约定,缩小或扩大范围。但需注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承担保证责任受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制,并非毫无边界。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如何行使
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行使追偿权。首先,应确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行使追偿权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保证合同、代为清偿债务的凭证等。一般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通常为三年。
可通过协商方式向主债务人要求偿还代偿款项。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明确主张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及金额,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判决后,若主债务人不履行判决,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追偿权,要求法院强制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吗?这个问题的答案需结合共同保证的具体类型判断,并非一概而论。比如,若双方明确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按约定份额向另一保证人追偿;若未约定份额或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则各保证人应平均分担责任。此外,追偿权的行使还受诉讼时效约束,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主张,避免权利过期。如果您对共同保证的类型认定、具体分担比例的计算,或是追偿过程中的证据准备等问题仍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逐一解答,帮您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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