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未完工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未完工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相关工程质量修复的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未完工工程类合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性
未完工工程类合同具有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按进度施工等,另一方自知道该违约情况时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不过,若在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未完工工程,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该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
三、未完工工程如何终止合同的方法
未完工工程终止合同可通过以下方法。
首先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合同终止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已完成工程的结算、已支付款项的处理、违约责任承担等。
若协商不成,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时,当一方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约行使解除权,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若既无协商一致,也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等,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同样需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我们明确未完工工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判断后,仍需关注关键细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起算点通常是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而非工程竣工;同时,优先受偿范围仅限已实际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不包含未施工的材料款或预期利润。此外,若工程因发包人违约停工,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需以竣工验收为前提,但需提供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证明。如果您正面临未完工工程的工程款追讨,不确定自身是否能主张优先受偿,或是想了解具体维权流程,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答疑,帮您理清权益边界,解决实际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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