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权人是否需同意执行转破产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需同意执行转破产。
执行转破产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只要同时满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三个条件,法院就可以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所以,只要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就可启动移送程序,并非需要所有债权人同意。不过在后续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途径表达意见、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是否具备处理抵押车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具备直接处理抵押车的权利。在抵押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不能自行直接处理抵押车。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如通过法院诉讼并经执行程序等,债权人擅自处理抵押车,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债权人直接将抵押车开走、变卖等行为,可能侵害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实现对抵押财产的处置以保障自身债权,而不能随意自行处理抵押车。
三、债权人是否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债权人与企业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主要通过约定的方式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如要求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等。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一定关联。比如企业破产重整时,债权人会议有权参与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等,对企业经营决策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从根本上讲,企业经营管理由其内部治理结构主导,如股东会、董事会等负责决策和执行。债权人主要关注债权安全,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企业出现违约等情况时采取措施,而非直接涉足经营管理。
关于债权人是否需同意执行转破产,除了核心规则外,还有几个紧密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执行转破产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即便债权人未明确同意,只要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且执行不能,程序即可推进;而债权人在转破产后,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否则可能影响自身债权的清偿。如果您对执行转破产中债权人的申报流程、异议权行使,或是自身是否需配合该程序等细节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明确权益边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