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清算完仍不足以清偿该咋做
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清算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以下处理:
首先,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若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后仍不能清偿的普通债权,债务消灭。
其次,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若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破产清算完成后能否起诉股东
破产清算完成后,一般情况下,若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无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起诉股东。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股东通常无需再担责。
但存在例外情形,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行为,即便公司已完成破产清算,债权人仍可起诉股东,要求其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起诉时要注意收集股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
三、破产清算完成后房屋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完成后,房屋作为破产企业的重要资产,处理方式依不同情况而定。若房屋产权清晰且无权利负担,清算组会将其变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需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等依次清偿。
若房屋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若房屋为租赁状态,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关系通常继续有效,但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当遇到破产清算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该咋做的问题时,很多人会误以为债务就此终结,但实际需结合主体性质具体分析。若为企业破产,经法定清算程序且股东已足额出资,通常无需再承担剩余债务;但若是个人破产(我国部分地区已试点),可能需在合理期限内分期偿还,或视经济状况免除部分债务。此外,若清算中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债权人仍可追究其责任。如果您正面临此类困境,不清楚自身主体对应的后续处理方式、如何核查清算合法性,或是想了解剩余债务的追偿途径,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梳理清晰思路,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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