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财产一般包括设定担保的财产。但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后剩余的部分才纳入破产财产。若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数额,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例如,某企业以一栋价值1000万且设定抵押的房产作为破产财产,其担保债权为800万,那么担保权人优先受偿800万后,剩余的200万房产价值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总之,设定担保的财产在满足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后,其余部分可作为破产财产参与破产分配。
二、破产中担保财产是否优先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通常可优先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即别除权。
当债务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担保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不过,若担保财产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若担保财产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此外,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三、破产中普通债权如何受偿
在破产程序里,普通债权的受偿遵循法定顺序。首先,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等;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若破产财产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未获清偿部分不再清偿。例如,破产财产清偿前序费用及债务后剩余100万,普通债权总额200万,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额的50%受偿。需注意,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当探讨破产财产包括设定担保的财产吗这个问题时,其实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值得关注。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债权人虽然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其受偿范围和方式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当担保财产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另外,若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该担保财产也会作为破产财产。如果您对破产财产中设定担保财产的受偿顺序、价值评估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准确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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