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如下: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及程序顺利进行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其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按以下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前者如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等,后者如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债务等。 其次是职工权益,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再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财产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其具体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尚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的该财产;债务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因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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