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介绍人在哪些情况下要负责任
介绍人在以下常见情况需承担责任:一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若介绍人明知相关事实却故意不告知或编造虚假内容,导致他人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如介绍投资项目时隐瞒重大风险,使投资人遭受损失。二是存在重大过失。介绍人因疏忽未对相关事项进行合理审查和了解,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介绍工作时未核实公司基本情况,求职者入职后权益受损。三是有担保性质的介绍。若介绍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为一方作担保,被介绍方未履行义务,介绍人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
二、介绍人在哪些情形下有连带责任
介绍人在以下常见情形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担保介绍:若介绍人在促成交易时,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介绍人要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欺诈协助:介绍人明知被介绍的一方存在欺诈行为,仍协助其进行欺诈活动,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需与欺诈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居间违规:作为居间介绍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可能要与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介绍人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介绍人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一般而言,在以下情况介绍人不担责:-居间介绍且无过错:如果介绍人仅作为居间人,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促成交易等行为,对交易双方信息如实提供,未隐瞒关键事实,也未作出虚假陈述,之后交易出现问题,介绍人通常不担责。比如房屋买卖居间介绍,如实告知双方房屋情况等。-未超出介绍范围:介绍人仅进行单纯介绍,未参与后续具体事务。如介绍他人认识进行业务合作,之后合作产生纠纷,若介绍人未介入合作过程,不承担责任。-被介绍人自主决策:被介绍人基于自身意愿和判断独立作出决定,未受介绍人不当干预或诱导。比如介绍投资项目,被介绍人自行调研后投资,投资失败介绍人无责。
当我们关注介绍人在哪些情况下要负责任时,往往容易忽略其责任边界的具体场景。比如,若介绍人在促成交易、服务或合作时,未如实披露关键信息(如对方主体资质、交易风险),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介绍人明知涉及违法活动(如虚假投资、非法用工)仍牵线搭桥,还可能涉及连带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生活中遇到介绍婚恋、劳务、商业合作等场景,不确定介绍人是否担责?若已因介绍产生纠纷该如何维权?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梳理具体责任情形,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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