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中对外担保按如下方式处理。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等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即即便债务人进入重整,债权人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该追偿权作为普通债权,在债务人重整程序中按规定申报。
此外,对于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其中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外担保责任并不免除,但在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不过这并不影响保证人等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破产重整对职工如何补偿
若重整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若重整后继续留用职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上述经济补偿问题。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先支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重整对员工有何补偿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员工的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属于破产债权,应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其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企业经过重整后恢复经营,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不存在额外的经济补偿;若重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怎么处理,除了基础的担保责任归属,还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深入关注:一是破产重整期间,对外担保的债权人能否优先行使受偿权?若担保物属于破产企业财产,其处置是否会受重整计划约束?二是若担保合同签订时存在瑕疵,重整程序中是否会影响担保效力的认定?这些细节往往关系到担保方或债权人的核心权益。如果您正面临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对外担保纠纷,或是对上述问题仍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解答与建议,帮您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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