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成年人的刑罚问题
(1)《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1)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1)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以上就是对校园暴力的处罚标准的相关介绍,对于校园暴力制造者的处罚由于其年龄因素一般受惩程度会较成年人轻,毕竟校园暴力的参与者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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