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存在连带责任时,赔偿责任通常由各连带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一般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若不足部分,其他连带责任人需对差额部分予以赔偿。
例如,若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侵权人对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后,可向第三方侵权人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用人单位也需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各责任人的责任比例等因素来确定。在实践中,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计算和处理。
总之,工伤认定连带责任的赔偿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工伤连带责任赔偿主体是谁
工伤连带责任赔偿主体需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确定:
1.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
2.违法发包/转包: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发包单位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3.挂靠经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同上第3条)。
以上情形中,连带责任主体需共同对工伤赔偿承担责任,劳动者可向任一主体主张全部赔偿。
三、工伤连带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在工伤赔偿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同,赔偿范围也有所不同。若用人单位将工程等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需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范围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范围一致,涵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此外,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第三人与用人单位在某些项目上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当我们探讨工伤认定连带责任怎么赔偿时,除了赔偿本身,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在赔偿后,是否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赔偿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另外,若工伤职工在获得赔偿后,后续又出现了新的工伤治疗费用等情况,连带责任主体该如何处理。如果您对工伤认定连带责任赔偿后的追偿问题、后续费用处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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