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破产程序中,执行和解有不同情况。
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包含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执行和解一般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协议。
若在破产清算程序里,通常不存在执行和解。因为进入破产清算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要对财产统一分配以清偿债务,不允许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和解。
而在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实质有类似执行和解的机制。比如在破产和解程序,债务人可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若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法院认可,就按和解协议执行;在重整程序,债务人或管理人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法院批准后执行,这也类似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债务问题。
二、破产程序里裁定是否能上诉
在破产程序中,并非所有裁定都能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以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对于其他大部分破产程序中的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等,通常是不能上诉的。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具有特殊性和效率性要求,为避免程序过度拖延,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限制了可上诉裁定的范围。所以,需先明确裁定的具体类型,才能确定是否可上诉。
三、破产程序里法院裁定能不能推翻
破产程序中法院裁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推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当事人能证明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可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途径尝试推翻裁定。不过,再审申请须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但并非所有裁定都能上诉,如有关程序事项的裁定一般不得上诉。所以,要结合具体裁定的类型和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可推翻及采取何种法律途径。
破产程序里能否进行执行和解?答案需结合程序阶段与效力边界判断:若破产申请受理后,原执行程序已中止,此时达成的执行和解需经破产管理人审查,且不得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若破产启动前达成执行和解,还需警惕是否符合破产撤销权情形(如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此外,执行和解的履行情况可能影响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如果您正面临破产与执行的交叉问题,对两者的衔接规则、和解效力仍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厘清细节,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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