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质权自何时生效
质权的生效需依据不同情况完成交付或登记,未完成则质权未设立且质权人无相关权利。
1、对于一般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这是基本规则,通过交付这种公示方式,确定质权的设立,保障交易安全。
2、以汇票等有权利凭证的财产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是根据财产性质做出的不同规定。
3、对于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体现了对于特殊财产权的管理与公示要求。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交付或登记,质权就未设立,质权人不能依法享有如优先受偿等质权相关权利。在涉及质权相关法律事务时,如果存在疑问或不确定自身权益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质权的设立与生效有哪些规定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只有当甲把汽车实际交付给乙时,质权才设立。
权利质权的设立规定如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的实现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质权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折价: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以实现质权。
2.拍卖、变卖: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典》。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应注意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且实现质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我们深入了解质权生效需依据不同情况完成交付或登记,未完成则质权未设立且质权人无相关权利这一关键内容时,会发现实际应用中还有不少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在质权设立后,如果质押财产发生意外灭失等情况,质权该如何保障?又或者在质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具体的流程和限制是怎样的?这些问题对于妥善处理质权相关事务至关重要。倘若你在这些方面存在疑惑,或者对自身质权相关权益仍有不确定之处,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详尽的解答,助你清晰把握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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