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侵权法中高空坠物责任要怎样适用
高空坠物责任适用一般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发现实际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法中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啥
侵权法中高空坠物归责原则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是基于公平原则,在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时,让可能的加害人适当分担责任,以保障受害者权益。此外,如果高空坠物是由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则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关。
三、侵权法中高空坠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在侵权法里,高空坠物责任主体认定较为复杂。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担责。比如明确是某住户从高空抛物致害,该住户即为责任主体。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一般指建筑物中坠物发生点以上的所有住户。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另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总之,高空坠物责任主体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形准确判断。
当面临高空坠物责任问题时,大家都清楚一般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情况中,仍有诸多细节值得探讨。比如,如果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侵权人一直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该如何进一步追偿?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虽采取了一些安全保障措施,但仍被认为不够完善,其责任界定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可能困扰着许多人。如果您对高空坠物责任的相关问题,如补偿后的追偿、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等还有疑问,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且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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