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情况,得看不同情形。按法律,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约定就按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若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人先从抵押物实现债权,不够的部分再找担保人。
要是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能选择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者让担保人担责。
担保人担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如此规定,是为平衡各方权益,合理清偿债务。
二、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先执行谁
一般而言,若债权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在实现债权时,首先执行抵押物。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这是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抵押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只有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先执行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三、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执行顺序咋定
在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执行顺序如下:
首先,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依约定执行。
若无约定,实现抵押权时,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执行。这是基于物保优先于人保的一般原则,先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偿债。
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再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担保人的财产。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若仍不足,由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比如抵押物价值仅能偿还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则需由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遇到执行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情况时,各方权益的平衡至关重要。比如,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债权人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存在疑问,或者对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有所顾虑,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又或者,当抵押物的变现过程出现阻碍,影响债权实现进度时,债权人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都与执行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情形紧密相关。若您对这些情况还有其他疑惑,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帮助,解开您心中的困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