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婚姻案件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军人的婚姻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比如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答辩期内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阐述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如原告起诉违反了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规定等。然后将申请书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三、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提出有啥条件
婚姻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提出主体须是本案当事人,通常为被告。其次,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如下:一是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比如该案件依法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而受理法院却无此管辖权。二是异议是基于合法合理事由,如地域管辖不符合规定,案件不应由受理法院审理。
例如,若婚姻案件本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受理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就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若符合上述条件,法院经审查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以确定案件的正确管辖法院。
婚姻案件管辖的这些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非常重要。了解了婚姻案件管辖原则后,大家可能会进一步思考,在不同管辖情况下,具体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呢?比如提交哪些材料、如何进行庭审等。又或者,当遇到复杂的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比如夫妻双方频繁更换居住地,该如何准确判断管辖法院。如果您对这些相关问题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帮您明晰婚姻案件管辖中的各类要点,让您在婚姻的法律问题上不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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