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先执行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执行担保人。
抵押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物权的优先性原则,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则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其责任范围和方式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
然而,具体的执行顺序可能会因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执行法院的裁量权而有所不同。如果存在多个抵押物或多个担保人,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执行的先后顺序。
总之,一般先执行抵押物,再执行担保人,但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
二、有抵押物和担保人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在既有抵押物又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执行顺序如下:
首先,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约定的顺序执行。
若无约定,一般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因为抵押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有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需先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其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三、抵押物与担保人清偿债务顺序如何定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抵押物)又有人的担保(担保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1.若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约定实现债权。
2.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先处置抵押物。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之,抵押物与担保人清偿债务顺序首先看有无约定,无约定时,债务人自物担保优先,第三人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有选择权。
在执行程序中,一般先执行抵押物,再执行担保人,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但正如文中所说,具体情况复杂多变。比如,当存在多个抵押物时,如何精确确定它们的执行先后顺序?这就需要依据更细致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件细节来判断。又或者,若担保合同约定存在模糊之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该如何准确界定?这些都是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棘手问题。若你对执行抵押物及担保人的相关具体操作、责任界定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拨开迷雾,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