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这些抗辩权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如何行使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其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若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行使方式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生效。通知应明确表明抵销的意思,包括双方债务的具体情况等。
例如,甲欠乙货款,乙也欠甲租金,且二者债务均已到期,标的物均为金钱,此时甲若想行使抵销权,只需向乙发出通知,告知其欲以所欠租金抵销所欠货款,通知送达乙后,抵销即生效。
当我们探讨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时,可知其包含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而在实际合同履行场景中,这些权利的运用还可能衍生出更多复杂问题。比如,若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存在异议,该如何处理?又如,当债务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相对人若提供了新的担保,债务人又该如何抉择?如果您对这些围绕债务人权利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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