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优先: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因对担保物进行保管、加工等付出劳动而产生,赋予其优先地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已登记抵押权与质权: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或交付在先的,优先受偿。
即通常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后抵押权和质权按登记、交付先后确定顺序。
二、三种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有何特殊规定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一般有以下规定:首先,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往往是基于合法占有动产并因该动产产生债权而享有留置权。其次,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在先则更具优先性。最后,质权之间以交付或登记先后确定顺序。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先交付或先登记的质权优先受偿。总之,各担保物权依据其特性及设立情况等,依上述规则确定清偿顺序。
三、三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有啥不同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以房产抵押借款。
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像出质股票。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加工承揽中,定作人不付报酬,承揽人可留置加工物。
三者主要区别在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物转移占有,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产生;抵押物多为不动产等,质物有动产和权利,留置物限于动产;且适用场景有所不同。
当我们了解了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后,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准确把握这些顺序至关重要。比如在涉及多个担保物权的复杂交易里,若因顺序问题产生纠纷该如何解决?还有,如果担保物的情况发生变化,像价值增减、被损坏等,对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会有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如果你对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及相关延伸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