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法典申报债权可否视为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报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等特定程序中,向管理人或法院登记其债权的行为,旨在参与后续的破产财产分配等程序。
而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例如,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首先要依法申报债权,经确认后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一般普通债权申报后,只能按法定顺序平等受偿,不存在优先性。所以,申报债权只是基础性步骤,只有符合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二、民法典中申报债权就等于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申报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优先受偿权。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等特定程序中,向管理人等申报其债权的行为,旨在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程序。
而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的权利。
例如,有担保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需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才可能优先获得清偿。一般债权人仅申报债权,若没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只能按普通债权的顺序参与分配。所以,申报债权只是进入相关程序的第一步,要主张优先受偿权还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通过相应法律程序来实现,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三、民法典中申报债权后怎样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报债权后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为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人可通过与抵押人、出质人、留置权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执行程序实现。
若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职工债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依法律规定的顺位及程序主张。总之,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有不同的行使方式和条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当我们明晰申报债权并不等同于主张优先受偿权后,可能会对一些后续情况产生疑问。比如,若申报的债权被确认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在具体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又有哪些详细的流程和手续呢?又或者,对于那些不符合优先受偿权法定情形的普通债权申报人,在整个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是否还有其他权益可以争取呢?如果您对这些与申报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相关的拓展问题存在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消除您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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