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物权关系的形成需符合法定情形,不能简单说民法典是否直接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自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一般设立,但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留置权的产生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等法定条件成就时才形成。所以,民法典为担保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提供了规则框架,具体担保物权关系是否形成,要看是否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各项要件及当事人具体行为。
二、民法典怎样才算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的形成需满足一定条件。以常见的抵押为例,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等条款。
同时,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方面,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则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满足上述法定情形,担保物权关系即告形成。
三、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实现需满足以下条件: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这是基础,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担保物权难以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此为重要前提。担保物权人已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如已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当满足这些条件时,担保物权人可通过与担保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以保障自身债权得以清偿。
当探讨担保物权关系的形成时,我们了解到其需符合法定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民法典直接形成担保物权关系。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担保物价值评估、担保期限等方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比如,担保物价值明显下降影响债权实现时,担保权人有哪些权利?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物权关系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问题都与担保物权关系紧密相关。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或其他相关法律疑惑仍有不解,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法律专家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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