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会立刑事案件的条件
刑事案件立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即存在客观上确实发生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以及预备实施的犯罪,且有一定证据能证明该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予立案。只有同时符合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才会立为刑事案件展开侦查 。
二、什么情况会被司法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精神状况、生理缺陷等原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正常人有所减弱的情况。
精神障碍方面,患有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疾病,但在犯罪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有精神发育迟滞,程度为中度、轻度等,导致其对行为的认知和控制存在一定缺陷,可能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缺陷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身体机能受限,可能在行为的认知与控制上受到影响,也可能符合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此外,某些因脑部损伤、癫痫等疾病导致间歇性精神障碍,在非发病期具有正常刑事责任能力,但发病期可能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犯罪时处于此状态也会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三、什么情况会导致代位权不成立
以下几种情况会致代位权不成立: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不存在或未到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自然无法行使代位权;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
其次,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并非金钱债权,或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扶养请求权等专属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成立。即债务人虽未行使权利,但债权人的债权仍有其他保障方式得以实现,未因债务人行为受实质损害。
最后,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成立。若相对人能基于合法事由对债务人主张有效抗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同样可对债权人主张,这也会使代位权不成立 。
当我们探讨什么情况会立刑事案件的条件时,要知道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严谨的法律判定范畴。除了正文提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外,比如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像一些涉及多人伤亡的暴力犯罪,或者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等肯定会立刑事案件。此外,某些特殊领域的犯罪,即便危害后果看似不那么明显,但因其性质特殊也会被立为刑事案件。你是否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还有其他疑问呢?若对更深入的刑事案件立案细节、不同犯罪类型的立案标准等存疑,就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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