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公诉科不起诉决定,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决定主体。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经检察长审查后可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同样由检察长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长可依职权决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需由检察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决定是否不起诉。
二、公诉科不起诉决定需经哪些法律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科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需经以下程序:
1.审查案件: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集体讨论: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意见,集体讨论,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可决定不起诉。
4.宣布与送达: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侦查机关。
5.后续处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等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被羁押的应立即释放。
三、公诉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公诉科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分三种情形。
一是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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