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权利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所以,要明确担保期限,需根据主债务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主债务无履行期限约定,担保范围该如何认定
主债务无履行期限约定时,担保范围依当事人约定确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民法典》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必要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债务人才需履行,担保责任也自此产生。在确定担保范围时,要考虑主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及损失,只要与主债务相关且合理,都可能纳入担保范围。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时,需证明费用和损失的合理性与关联性。
三、主债务无期限约定,担保期限又该如何认定
主债务无期限约定时,担保期限认定需分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必要准备时间。此“必要准备时间”届满,开始计算主债务履行期。
若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关键在于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日,以此起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当探讨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时,还有相关的重要问题值得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给予了合理的宽限期,那么担保期限通常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另外,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需依约履行。要是对这些担保期限的计算方式、保证人责任的具体范围等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担保事务中遇到难题,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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